Article 40
In force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占用或者拆除、破坏民族特色村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资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工程不符合民族特色村寨的规划要求,不按照民族特色村寨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破坏区域整体风貌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停止资金支持。拒不停止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依法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