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停止资金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