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对主席团的工作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一)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相关视察和专题调研,代表对专项工作作出评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二)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三)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组织代表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适当等,进行初步审查;
(五)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公开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七)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或者网上代表联络平台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
(八)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公布代表名单;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十)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