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