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跨县(市、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