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该平台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Ⅱ级(橙色)、Ⅰ级(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以滚动字幕的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传播。

通信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应急短信快速发送渠道。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无偿及时发送应急短信,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准备。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