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鼓励多渠道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
公众气象信息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进行传播、转载的过程。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
从事公众气象信息传播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