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负责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