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调解与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纠纷,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调解;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进行分析研判、预测预警、采取预防措施并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政府部门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