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职责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应当对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范围内纠纷化解工作较多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调解平台和信息库。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参与与其管理职能有关的调解工作。

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纠纷,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予以化解。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