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Article 22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