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中方的开发公司与马来西亚开发财团组建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马合资公司),作为产业园区的总体开发建设及运营主体,依照相关协议负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中马合资公司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支持中马合资公司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探索产业园区总体开发的多种实现方式,合理设置收益模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产业园区投资多元化,支持产业园区国有投资平台参与园区配套设施和产业项目投资,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下达产业园区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对产业园区中马合资公司及其他开发主体的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