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本条例所称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剂,是指用于环境卫生,国家允许使用的原药。按一定配方制出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主要包括粉剂、乳剂、溶液、缓释剂、气雾剂、驱避剂等。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