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专业单位采取有偿服务方式,统一密闭运送,集中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