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二)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相关待遇及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有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