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对生活困难具备就业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工作岗位;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安排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决就业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