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个人或者集体,授予相应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个人不低于4万元、7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以给予特殊奖励。

上述获得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参加评选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地、市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地、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个人或者集体,授予相应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个人不低于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个人或者集体授予相应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个人不低于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