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用户,是指燃气系统的终端用气单元,包括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以及汽车用户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设备、装置、系统,包括厂站、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监控以及数据采集系统等;
(三)瓶装燃气,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钢瓶罐装的燃气;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燃气用户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燃气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