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市政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