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未按照规定批准利用地热能供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对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投诉;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