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南汀河干流两岸外延1000米、一级支流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审批新立矿业权。因国家、省和市立项审批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在以上范围内采石、挖砂、取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前款规定区域已取得采石、挖砂、取土等露天开采矿业权的,批准的开采年限到期后,不再延续;已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应当缩减矿区范围,完全退出前款规定的保护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