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