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公布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公益林建设规模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