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议案。其中,修改法规的议案包括法规修订案法规修正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立法权限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相抵触。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