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方案,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完整记录,征集、收购项目的相关资料、实物等,进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具有市场潜能和商业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资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开展生产性保护;
(三)对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产权的,应当针对项目特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四)对客观存续条件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实物资料,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实行记录性保护;
(五)对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实行传承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