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至少每半月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并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确保及时应答,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记录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时间等信息;
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证;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服从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的调度;
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并向其提交年度报告;
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在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的同时立即书面报告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停止电梯使用;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教育培训,在维护保养作业期间,严格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