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遗址、遗迹和实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申报时应当提交红色文化遗存的名称、类型、详细地点、文化内涵、产权归属、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部门等说明材料。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遗址、遗迹和实物,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申报,但确有保护必要的,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