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