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遇旱情等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水量调度预案,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业用水定额,为开展水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