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调水管网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监测断面在上、下游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

前款所列工程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或者移动;经批准拆迁或者移动的,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