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