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为制作一般出版物、音像制品,或者因新闻宣传、科学研究等需要拍摄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应当服从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保障文物安全。对文物进行复制和拓印等活动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利用武当山古建筑群的内景和外景拍摄影视剧、广告等商业活动的,应当征得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接受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管;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还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