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武当山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古建筑及附属文物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制定并实施保护管理工作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三)其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按照古建筑附属文物档案移交文物,不得将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四)开展白蚁、蜂类等危及木质建筑安全的有害生物防治和石质建筑材料风化防治工作;
(五)对参观游览场所的重要文物、重要构件及易磨损木质地面等设置保护性设施;
(六)维护职责范围内的治安秩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
(七)管理教育工作人员和游客,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