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城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贸易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河道、湖泊、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