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海事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由海事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线或者驶离、驶向指定地点:

(一)保护水域重大案(事)件现场需要的;

(二)水域重大安全保卫工作需要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严重危害水域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水域现场管制,并通知海事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海事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