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航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检查:

(一)有被盗抢嫌疑或者用作违法犯罪工具嫌疑的;

(二)船上发生案件需要勘验检查或者船上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三)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进行水域治安检查时,可以对逃避检查的船舶或者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