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文物保护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51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