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擅自修建人造景点的;

(三)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