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施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二)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保护现场。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履行保护职责;

(三)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法组织考古发掘;

(四)经过考古发掘发现重要文物需要原址保护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协商后,属于国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另行安排用地,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属于集体土地的,可以调整用地或者依法征收。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