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物普查资料,组织编制本区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包含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并报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作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