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实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安全、规范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房屋征收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土地利用和储备地块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设施管理和客运、货运及其场站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水系、河道、湖泊、堤防的防洪、排涝等水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场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场场内经营行为、城市广告内容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地名、殡葬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等工作;

(十三)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配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委员会的调度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