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Amended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