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制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制定法规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