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实施建设项目,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的;

(二)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红色文化遗址的;

(三)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的;

(四)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坟墓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