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草地、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测和监理,禁止乱爆、乱挖、乱弃。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等有效措施,使建设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减少环境污染。应当做好公路两侧绿化,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植被恢复。建设活动产生的弃渣、弃土存放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工程措施须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破坏水体、林草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