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永续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自治州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大力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实行先评估后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保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