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核实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的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