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将变更决定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决定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经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少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积对应的建设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