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未经规划许可不得动工建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续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