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在图书馆、纪念馆、艺术馆、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场所增设普及社会科学有关设施和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应当设立固定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

尚无条件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的地方,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场所设立社会科学普及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公众开放其场馆、设施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非法侵占、破坏场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